(二)制定和实施统一协调促进节能的能源和环境政策
为确保经济增长、能源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促进能源高效利用,需要建立基于我国资源特点、统筹规划、协调一致的能源和环境政策。
1.煤炭应主要用于发电。煤炭在大型燃煤发电机组上使用,同时配套安装烟气脱硫装置等,一方面能够大幅度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原煤消耗,另一方面集中解决二氧化硫等污染问题,做到高效、清洁利用煤炭,是最经济有效解决能源环境问题的办法。应提高我国煤炭用于发电的比重,终端用户更多地使用优质电能,鼓励企业和居民合理用电,提高电力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例。
2.石油应主要用于交通运输、化工原料和现阶段无法替代的用油领域。对目前燃料用油领域要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鼓励用洁净煤、天然气和石油焦来替代。对烧低硫油的燃油锅炉实施洁净煤替代改造,能够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应合理调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统一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交通运输发展整体规划。特大城市要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形成立体城市交通系统,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效率,抑制私人机动交通工具对城市交通资源的过度使用。
3.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应以改造后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原则,城市燃料构成要从实际出发,不宜硬性规定燃煤锅炉必须改燃油锅炉,以控制和减少盲目“弃煤改油”带来燃料油需求量的增加。对中小型燃煤锅炉,在有天然气资源的地区应鼓励使用天然气进行替代;在无天然气或天然气资源不足的地区,应鼓励优先使用优质洗选加工煤或其它优质能源,并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型锅炉,减少燃煤污染。
(三)制定和实施促进结构调整的产业政策
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是建立节能型工业、节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研究制定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作用,从体制、政策、机制、投入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第三产业,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扭转服务业发展长期滞后局面,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加快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低能耗的信息产业,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鼓励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节能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目录,并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或建筑,不能出厂销售或不准开工建设,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要加大惩罚力度。制定钢铁、有色、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制定限制用能的领域以及国内紧缺资源及高耗能产品出口的政策。严禁新建、扩建常规燃油发电机组;在区域供电平衡、能够满足用电需求的情况下,限制柴油发电和燃油的燃气轮机的使用和建设。
(四)制定和实施强化节能的激励政策
制定《节能设备(产品)目录》,重点是终端用能设备,包括高效电动机、风机、水泵、变压器、家用电器、照明产品及建筑节能产品等,对生产或使用《目录》所列节能产品实行鼓励政策;将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国家对一些重大节能工程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项目给予投资和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政府节能管理、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等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深化能源价格改革,逐步理顺不同能源品种的价格,形成有利于节能、提高能效的价格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峰谷、丰枯电价和可中断电价补偿制度,对国家淘汰和限制类项目及高耗能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实行差别电价,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研究鼓励发展节能车型和加快淘汰高油耗车辆的财政税收政策,择机实施燃油税改革方案。取消一切不合理的限制低油耗、小排量、低排放汽车使用和运营的规定。研究鼓励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政策。
(五)加大依法实施节能管理的力度
加快建立和完善以《节约能源法》为核心,配套法规、标准相协调的节能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强化监督管理。一是研究完善节约能源的相关法律,抓紧制定《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约石油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规章。二是制定和实施强制性、超前性能效标准。包括主要工业耗能设备、家用电器、照明器具、机动车等能效标准。组织修订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制定建筑物制冷、采暖温度控制标准等。当前重点是加快制定机动车燃油经济性限值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同时建立和实施机动车燃油经济性申报、标识、公布三项制度。三是建立和完善节能监督机制。组织对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高耗能行业用能情况、节能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健全依法淘汰的制度,采取强制性措施,依法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充分发挥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及各地节能监测(监察)机构的作用,从各环节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六)加快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组织对共性、关键和前沿节能技术的科研开发,实施重大节能示范工程,促进节能技术产业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并消化吸收。组织先进、成熟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同时组织开展原材料、水等载能体的节约和替代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推广列入《节能设备(产品)目录》的终端用能设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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