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影响,缓解加工贸易企业资金压力,保持外贸稳定增长,11月21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8年第97号公告,暂停加工贸易限制类保证金台账“实转”政策。具体涉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44号公告》所附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中全部出口类产品和进口类中的轻纺产品,共计2125个十位商品编码,占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总数的95%。据统计,上述商品2007年加工贸易出口300亿美元,进口40亿美元。据测算,此项措施将帮助企业减少年资金占压约185亿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7号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97号
【发布日期】2008-11-21
【实施日期】2008-12-01
按照国务院部署,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现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下称44号公告)限制出口类目录1853个海关编码商品,以及限制进口类目录轻纺类272个海关编码商品保证金台账“实转”政策。A类和B类企业暂停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实行“空转”管理;C类企业仍实行100%“实转”管理。
二、对44号公告所列限制进口类目录中的122个海关编码商品(见附件1)开展加工贸易业务,A类企业暂停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实行“空转”管理;B类企业实行50%“实转”;C类企业实行100%“实转”管理。
三、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企业仍按44号公告规定实行“空转”管理。
四、将家具从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中剔除。
五、对2008年12月1日之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申请备案的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仍按44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六、限制类商品管理措施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七、在相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前,海关按照手工操作予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44号公告关于新增企业及业务变更的有关规定暂停执行。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在实施过程中以海关商品编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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