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我国磷矿石出口的规范管理,商务部在昨日发布《2009年磷矿石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就其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该《标准》所涉及的商品税号为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项下的所有磷矿石品种。
《标准》规定,磷矿石出口生产企业2006-2008年磷矿石出口量(含出口供货数量)年均达到20000吨以上;拥有磷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证;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建设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30万吨/年中低品位磷矿浮选和重选选矿装置;2008-2010年签有1年以上长期供货合同;
磷矿石出口流通企业2006-2008年磷矿石出口量年均达到10000吨以上;须从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具备≥30万吨/年中低品位磷矿浮选和重选选矿装置的生产企业采购磷矿石。
《标准》还规定,国家对磷矿石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磷矿石出口资质条件申请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有关行业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暂停或取消其出口资格。国家还将根据磷矿行业发展情况对有关磷矿石出口企业资质申领条件进行修订,并根据企业经营行为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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