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国土资源部获悉,日前《关于实行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出台,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探矿权统一配号。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表示,探矿权统一配号将加强探矿权管理,目的是加强宏观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通知》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及地质调查等申请项目,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准予登记后,通过互联网向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系统(以下简称配号系统)提交登记数据,获取系统统一配发的勘查许可证证号。凡2008年1月1日以后批准登记的探矿权,未经全国配号系统配发统一勘查许可证证号(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种除外)的,该探矿权为无效探矿权,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由相关的发证机关承担,同时将追究相关承办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通知》要求,探矿权注销申请,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批准后,通过互联网向配号系统提交探矿权注销备案数据。实行全国统一配号后的探矿权,在办理变更、延续、保留等手续时,仍须将批准登记的相关信息上报配号系统,经配号系统确认后再颁发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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