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仓管人员于收到估回旧货的商品时,应依“商品(供应品)进库单”上所载的内容,办理签收入帐,第二联交由原持货人持回,交单位会计员附于当日的货报告上,一并送交财务部稽核,第三联由仓库部留存。?
第十五条 凡营业单位于销售商品时遇有销货退回情形发生时,应即填制“商品(供应品)进库单”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销货退回”字样,并依“权责划分办法”的规定呈请签准后,连同商品向仓管单位办理货物进仓。?
第十六条 仓管人员于收到销货退回的商品时,应即行详细检查,如无毁损或附件短少情形者,应即在“商品(供应品)进库单”上予以签收后同时登入“商品登记簿”,内并将“商品(供应品)进库单”的第一联转送财务部入帐,第二联交由原持货人持回交单位会计员办理销货退回手续后附于当日的销货报告上一并送交财务部稽核,第三联仓库部留存。如商品经仓管人员检查发现有毁损或附件短少情形时,应即依实际验收的情形另行填制“商品(附件)毁损赔偿明细单”,交由原持商品人签认后,第一联由原持商品人留存,第二联送财务部扣款,第三联由仓管人员留存。?
第十七条 供应品经出货后,如系耗用,则领货人应填具“附件(供应品)耗用单”,并依,“权责划分办法”规定呈报核准后,交仓管单位凭以销帐。?
第十八条 各营业单位会计员于填制销货报告时,不得有漏填型号的事情发生。凡未经出货,各营业单位会计员不得擅自虚开发票。如因实际需要应由该笔交易的经办人事先书面层呈所属副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先行开立发票,惟该书面报告应随同销货报告转送仓管单位保管之,如未经附送书面报告者,一律不予核计实绩。?
第十九条 仓管人员应每日根据销货报告分别销帐,不得误销或漏销。?
第二十条 库存商品如因不可避免的因素,致有所毁损或待料时,仓管人员应填具“商品送修单”述明缺件或故障情形,连同商品送服务单位修护。分公司若无法自行克服时,亦应填具“商品送修单”,并应将货物寄送仓库部,统由仓库部转送服务部修护。?
第二十一条 “商品送修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送修单位仓管人员存查,第二、三联由送修单位连同商品送仓库部转送服务部签收后,第二联由仓库部留存,第三联由服务部留存,第四联由服务部填妥预定修妥日期后,寄还送修单位交仓管人员收存。?
第二十二条 服务部修妥送修的商品后,应将原留存的“商品送修单”第三联及商品一并持交仓库部并由仓管人员签收后收存,如该商品系分公司送修的商品,则仓管人员应于两日内寄还送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送修的待料商品,除非向仓库部办理调拨手续转由仓库部进货,否则一律视为存货帐上的库存商品。?
第二十四条 仓管人员应于每日自行清点所经管的商品,分公司的仓管人员并应于每周末及每月月底当天清点后,填制“商品存货月报表”及“供应品存货月报表”寄送总公司仓库部及财务部核对,仓库部在核对无误后,于次月5日前呈报迄上月底止全公司“商品存货月报表”及“供应品存货月报表”。
□ 商品运输
第一条 本章所称“商品运输”系指业经抵达本公司仓库部的一切商品其正式销售前之运送,凡新购商品其抵库前的一切运输问题概由采购单位负责与供货厂商洽办。?
第二条 凡有关仓库部与各单位间的商品运输,包括运输人员、运输车辆、车辆调配、货品包装托寄、保险、索赔等,概由仓库部负责,并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第三条 凡本公司库存商品的运输,除由公司备置车辆输送外,并视实际业务的需要,由仓库部会同总务部洽请托运处托运。?
第四条 商品运输前,仓管人员应妥善处理装箱、包装、搬运等工作,以确保运输商品的安全。?
第五条 商品交运时,仓管人员除应将交运件数详细登载于“货品交运明细表”上,交由运送人员持往运往单位凭以签收外,并应另行填制“商品(供应品)调拨单”寄往运往单位签复,同时作为其进货的入帐凭证。?
第六条 凡商品经由公司车辆运送时,有关车辆的调配等悉依“车辆管理办法”办理。企业部定货单编号办法?
□ 附则?
第一条 各分公司商品管理可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自呈奉总经理核准之日起实施。?
1.凡本公司产品的订货单编号及工程承揽的工作号,均依本办法的规定编订。?
2.本编号由7位数字组成,共分三段,其代表内容如下:?
(1)合约号:4位数字,各企业部从0001依次与客户所订合约次序流水编号,每三年另从头开始。?
(2)项号:同一合约内有多项不同工程须分别登记成本或分别计价者,又如同一合约内有多项规范不同须分别登记成本,分别计价,分别发工制造者,均在同一合约号后附加两位数字之流水编号,不同合约号之项号均从01开始,一合约只有一种二种工程或一种产品者,此项号乃为01.?
(3)变号:表某合约中某项遇设计变更,规范变更,数量变更者依次编为1、2、3……。? 各上项变更则为0.?
3.各项工程或各项产品制造的发工、领料、成本等制造费用均以此项编号归户登帐,工程及制造进度的追踪亦以此为准。?
注:此项编号虽各企业部重复,但领料单、发工单均载有部门编号与此联合运用,当不致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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