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修理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设备档案管理规定,由施工单位在一
月内做出完整的竣工资料,交设备使用单位归档,结合改造部分,应提出竣工资料,报机动处审查后,移交档案处归档。 14、大修项目竣工后,应在下月5日内上报机动处,竣工决算应在一月内做出,经使用单位、机动处审核后,由承修单位填写竣工单,三方签字盖章报财务处转账。 15、修理费用严格执行冶金部修理工程定额和省发有关定额,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准超出年计划。 16、修理工程竣工后,剩余的备品、备件或拆下的尚有价值的零部件,应作价退库,冲减修理费,不得形成帐外物资,拆下来的无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应回收残值,冲减修理费的支出。 三、物资供应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千方百计降低物资采购成本;严格按定额或限额发料;劳保用品、工具用品建立交旧领新,丢失赔偿制度;组织费旧物资回收利用,积极处理超储积压物资,减少资金占用;及时反映物资收、发、存动态,定期预测分析物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 四、销售部门要按合同组织发货,减少产品积压和合同异议,避免呆账损失,定期分析产品销售动态;积极组织货款回笼和清欠工作,努力降低销售费用。 五、环境保护部门要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使排污达到排放标准,不断减少污染源产生,降低排污费用支出;积极开展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的综合处理,搞好“三废”资源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合理安排绿化费用,讲求经济效益。 六、其它部门和总公司内部各单位,都要在各自的范围内降低成本。节约各种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做好本职工作,为完成成本计划而努力。 第三章 成本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成本监督和检查在于通过对成本开支和核算监督,检查、促 进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和成本管理方面的规定,正确反应成本水平,防止和减少损失浪费,降低产品成本。 第九条:成本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 成本计划执行情况; 二、 成本核算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规定,有无利用成本差异分 配,预提和待摊费用等方法人为调节成本的情况; 三、 成本报表是否正确、完整、真实地反映情况; 四、 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规定; 五、 成本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 有无违反财经纪律,铺张浪费情况; 七、 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调查处理; 第十条:财务处对日常成本开支进行审查,按照成本监督和检查内容, 定期对下属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对公司内部审计处提出的检查报告,被查单位要及时提出 整改措施意见,按期改进。 第十二条:各单位在接受上级审计、财政、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督时, 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刁难阻挠。对检查意见要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意见,按期改进。
第四章 成本考核 第十三条:成本考核是根据成本计划完成情况和成本分析结论对各 单位成本指标进行奖罚。 成本考核指标应包括: 一、 全部成本计划完成情况; 二、 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备品备件等单项消耗指标 完成情况。 三、 制造费用、企业管理费及财务费用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成本考核要求做到: 一、 成本考核必须纳入经营承包责任制和专业责任制考核范围, 实行全员、全过程考核。纵向考核到车间、班组、岗位或个人,横向考核到各职能部门。 二、 成本考核应与奖金、评比先进单位挂钩,与成本指标有关的 奖金应占企业综合奖一定比例,一般应不低于30%,必要时,亦可作为否定指标。与成本关系重大的单项内容,如高炉的焦化、炼钢的钢铁料消耗、轧钢系统的成材率、各生产单位的电耗、油耗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可设立单项奖,也可实行双重考核,既考核全部成本,又考核成本中的某个主要项目,如:制造费用、企业管理费。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五条:对一切违反《会计准则》、《财务通则》、《成本核算办法》及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总公司财务处要及时制止,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坚持遵守国家政策,维护成本管理办法,加强成本管理的有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对完成成本计划的单位,每年年终通过评比给予表扬、奖励,对成本管理的先进单位和降低成本有贡献的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国家和主管部门新颁 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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